各位顾客、网友: 大家好!
本档主在为大家准备了一堆菜肴后,希望能到前台和诸位说几句。由于本档小本经营,照顾多有不周,望大家能够体谅。档主恳请诸位为本档提供意见和指导!
档主先说开档的宗旨和目的。排档主人只是在一个月前才接触到网络,自此主人自觉人生观及世界观颇受触动,相信各位网友或多或少会有同感。排档主人以为,人的交流是社会存在的重要体现,而交流方式的改变将改变社会的整体结构直至个体。网络虽然不能改变盛行的“施与取”的功利原则,但至少从打破“施与取”的结构与内容上给予功利原则以强有力的冲击。档主为每一种运用智慧、把握时机而在网络上获得的商业成功喝彩,也为每一项利用资料的愚蠢占有、层层把关收取过路费的网上“恶蚕”感到人性卑劣的耻辱。
档主以为,网络的原则应当是基于人类理性合理重组的极尽限度可能的共享原则。社会应当向人类智慧的结晶支付合理的报酬,但没有任何理由向那些不包含任何智慧成分的囤积资料进行施予。那种囤积居奇、智慧低贱的古怪现象在法律界尤为明显,一部新法律的原文(如《刑法》)或几套试题原文竟然以六、七元直至十几元的价格成为“畅销书”,对它们略作诠释便可翻上几番;而充满智慧和艰辛的作品却罕有崭露人世的机会……。网络可以改变这一切吗?可以!也不可以!全看我们自己。
本档主人怀着过于急迫的心情把我们的工作匆忙推出,虽然我们的缺陷是极其明显的:无论在电脑领域还是在网络领域,都还相当于半个文盲;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世务中,都被逼得难有喘歇的空间和时间……,但我们还是在企图建设一个以数十万字文字资料为主体的站点(单单文字输入工作就足以让任何个人望而生畏)。我们并不以本档中那些可能十分低廉的“智慧”而骄傲,只为那种准备拥抱网络世界的久违的热诚而自豪!我们更奢望能得到有志之士的理解和帮助,分享真诚和友谊的快乐!
关心律考的顾客也许更关心档主对律考的看法。档主自以为在应付律考的策略、复习的方法和律考资料的运用方面略有心得,两年前在一篇前言中曾经详加讨论,如今翻来,还算未完全过时,由于时间和篇幅的考虑,兹录入几段供诸友批伐,大家在下文中但凡见到“本书”的字眼,只要换成“本档资料”,意思就能连贯理解了。
关于考试的技巧
“学习,要的是真功夫,没有什么偷懒的捷径;但考试,却是另外一回事,确有窍门与捷径,美其名曰“技巧”。考试本为无可奈何的事情,“公平”与“择优”只是在不断追求的理想,好收成固然通常来自辛勤的耕耘,但辛勤的耕耘未必总换来满意的收成,因为此收成是靠考试——这种外在的标准来衡量的。
“考试的优点在于它是统一的客观标准,并且不断在追求标准化、格式化,尽量排除主观人为的因素。但这也是它致命的缺点,因此而抑制了考生的个性,抑制了他超越出题者的创造欲望。不过,正是因为这一优点或缺点,使得在考试中寻找取巧的窍门成为可能。知识的海洋是无限的,但作为考试的良好素材的知识却是有限的;知识转变为试题,有其自身固有的规律,即使出题者也无法逃避。举一个最通俗的例子,绿色植物何其多也,但作为人们可食用的蔬菜瓜果就已为数有限,而要将蔬菜瓜果以凉拌的方法制成菜肴,那么可用作材料的种类就屈指可数了!考试出题的规律有类于此。”
关于复习的思路
“本书关于针对律考复习的策略的主张也是贯穿始终的,那就是:抓住重点,保持清醒。我们在各部分都列举与预测了各种各样的占分比例,其目的并不是怂恿大家去押题(这是比较危险的投机行为),而是希望能说明一个这样的事实:律考的重点分布情况有其规律可寻。从而希望考生在复习时能有所侧重,并能追求一定的成功率。在律考中保持清醒的头脑,或许比未参加过考试的考生的想象中的重要程度还要重要!而考试中的清醒的头脑,是与复习时清晰的思路是分不开的。人的时间有限,精力有限,记忆的能力有限,但人的思考能力却是无限的!清晰的思路与清醒的头脑,能使你的记忆的苦功事半功倍。因此,我们主张在复习时,不要追求大而全,而更应当追求效率,要学会拿,也要学会“放弃”,因为有时放弃会更有效!”
关于资料的使用或“题海战术”
“有的考生迷恋“题海战术”,希望能从各“研究律考权威部门”所编写的习题、模拟试题中,找到入门的捷径,因而将大量的精力用于这些习题的练习中。我们对这种方法表示怀疑。首先,如果真要靠做题的方法来押题,就算只做历届的试题,其重复的机率还要更高一些,因为律师资格考试中从来就没有怕过“重复”二字!不但题型重复、知识点重复、法条引用重复,甚至原题重复,在律考中已是司空见惯的事情。另外,题海战术也许的确适合于如高考这样的考试,但决不适合于律考这样的考试,二者是有区别的。法律作为一门社会学知识,与“语、数、外”这样的普通基础知识,在性质上相去甚远,对于同样一个问题,不同的立场、不同的理论流派、不同的思维定式下,会有截然不同的观点、结论与论述方法。题海战术如果能够成功,其前提就是,习题的出题者与试题的出题者在上述几个方面都是完全一致的,而这一点正是很可疑的地方。我们在研究历届试题的答案时都会注意到,即使是律考中不同年份的出题者,在上述几个方面都有或大或小的差别,那么更何况习题的出题者呢!因此,题海战术如果运用不当,反而还会受到其他思路的干扰,影响考生清晰的思路。当然,如果考生的修养较深,是可以避免这种干扰的;但是如果真的有这样的修养,又何必用题海战术呢?”
关于本档资料的不足
“法学知识,浩瀚如烟海,我们只不过对其中的几个分支了解了一些皮毛,就斗胆用极有限的人手与极有限的时间对大部分法学领域,进行了粗浅的分析,这本身就是不敬与不自量力的行为。因此,本书在论述中所出现的大量的疑点与错漏,还需考生通过其他的途径进行补救,只希望大家在补救之余不要过分苛刻地对我们的工作进行责备。
档主阿甲
1998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