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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2期
    第 1期 

 



 

 




 
出版日期:2003年5月4日
 
总第22
   

本期目录

1.刊首词:非典与2003年司法考试
2.司考动态: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时间和方案暂缓公布
3.法理研究:合同法中的“非典”课题
4.新法速递:传染-非典-土地使用权
5.复习心得:咖啡虎虎的司考与生活
6.案例讨论:民法、刑法
7.在线测试:刑法任意选
8.如歌岁月:我的法律岁月
9.每期一星:小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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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首词:非典与2003年司法考试

  非典已经给中国带来的很大的影响,有人从政府行政价值取向的角度谈了行政法的观点,有人从经济学的角度论证了GDP的指数,还有人从家庭重新回到温馨与和睦、第三者与丈夫夜归现象大大减少的角度谈到了上帝对我们的惩罚与指引……,我们说的,只能是司法考试,我们又盼、又怕、又恨的司法考试。

  现在看来,这场突如其来的变故,至少会给03年司考带来以下影响:

一、对司法考试组织的影响

  1、司考报名时间会延迟

  这一预言是档主在几周前作出的,事实的发展也证明了这一点。目前的情况下,政府基本上谨慎地杜绝大规模的人流集中,报名的情形无疑是在其中。

  2、司法部、高检、高法三司的协调效率会更加低下

  三龙治水,本来就是一个吃力的局面,非典的疫情之下,北京人之间基本断绝了见谈。各个机构由于非典持续,人事也颇受影响,因此,可以预见的是,三司的协调会成问题。

  3、专家集中命题的时间也会押后。

  组织诸多免疫力本就不高的年高德劭学者,在这种情况下,不仅是风险,而且是罪过。

  

  以上因素导致了2003年司法考试的艰难,常有考生来信问这一局面将持续多久?档主只能回答,求解方法有二,一是有赖于科学的进步,让我们祝福与祈祷;第二,不妨掷个色子问问天意。

  

二、对培训市场与考生复习的影响

  1、培训市场的现状

  可以看到,培训市场受到了不小的打击。由于近年来司考培训的暴利,许多机构相继涌入这一市场以求分一杯羹。然而,由于连续两年市场的不规范(也可以称之为"非典型性市场"?)的影响,培训机构的许多投入打了水漂。小的机构,可能就此倒下,大的机构,不少也乱了心态,退费纠纷已有发生(本其杂志中《合同法中的"非典"课题》即涉及于此)。

  2、政府的价值定位

  在这场风波中,我们应当引起一点思考的,是政府,准确地说,是司法部门,对于培训商家的一贯态度。诚然,司法部不是工商、文化部门,然而,作为一门全国性考试的核心主管机构,它应当培养一个成熟、稳定的市场环境,为合法的企业赚取利润提供一个外部保障,这也是政府的职责与义务之一。平心而论,司法部门也做了一些有益的工作,然而,我们看到的并非全是这样和谐的声音。年余来,重回核准制,采取核准方式审批辅导班的呼声有之;各地司法厅局自办辅导班,与民争利的情形有之;其实,政府应当树立一个良好的心态,对于培训机构,不应当仅仅是敌视或防范,而是应当遵循市场经济的规律,培育市场,创造环境。在非典的情形下,政府是否应当"救市"、应当如何"救市",或者是否应当有所表态?如何表态,都应当是一个值得思索的话题。

  3、培训的又一个方向

  尽管非典型的情况不具有代表性,然而,今年以来,尤其是非典的促进,使得很多培训机构开始了网上的进军。网络的便捷性在这样的疫情下突然得到了彰显。可以预见,在面授大受打击的情况下,网络方式将会成为今年培训的另一个热点。今年本档在这方面亦会有加强,接下来的时间会陆续向大家公布一些好的消息。

  4、考生的复习策略

  一切未定,对于考生来说,是一种"拔剑四顾心茫然"的状态。其实这种状态,对于复考生来说,已经不陌生了。档主认为,这种情形下,最重要的是保持心态,打好基础。传给一句口决,"它强由它强,清风拂山冈;它横由它横,我自真气一口足"。这话当然不是档主的原创,爱看金庸的朋友想来记得张无忌学自《九阳真经》的秘笈吧。玩笑归玩笑,但作为过来人,这其中自有道理。(1)、以10月份为基础,制定至少两轮的复习计划;(2)、补足基础理论,尤其是民法的课。这是档主的两大建议。时间拖得越长,越是考察考生毅力与耐力的事,大家现在每一天都在比拼,"隐忍待发"比"但求速死"更令人钦佩。从这一点上,复习方法与往年并无不同。

  最后,让我们以一句振臂一呼的口号来结尾这篇短文:让我们复习得更猛烈些吧,让我们以典型的复习方法,迎接这次非典型性司考吧!排档与我们同在。

            档主 roi

            2003年5月,于"典心"北京

          


司考动态: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时间和方案暂缓公布

  摘自中国普法网

  

  鉴于近期我国部分地区出现非典型肺炎的特殊情况,为避免人员流动,切实保护广大应试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司法部决定,暂缓公布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时间和考试方案,以便根据疫情变化和实际情况及时调整考试的时间安排。

  据从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了解到,司法部原计划于5月初公布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方案,确定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于6月报名,9月考试。但考虑到目前的特殊情况,司法部决定适当推迟公布这一方案时间,以便能够根据实际情况做出调整,具体的报名和考试时间将另行公告。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的负责人同时表示,为保证广大应试人员有充分的复习时间,司法部将按计划如期出版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的考试大纲和相关资料。


法理研究:合同法中的“非典”课题

  非典,因其突如其来地发生,活生生地存在而引起了人们的关注,其与调整民事关系的重要法律--合同法也自然而然地发生了关系。非典在合同法上主要涉及"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两个知识点。搞清楚这个问题,无论是对于理论研究还是司法实务均有帮助。

  例:甲2003年4月在北京市租赁了一个门面房作餐馆,月租金10万元。但刚开业十余天,遇政府通告"非典"流行,客流量锐减,甲现想终止租赁合同,但合同中订有违约金条款,现向律师咨询。你作为律师,给予其的法律意见是什么?

  本文拟按以下思路展开:

  一、 概说

  二、 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背后的理论支撑

  三、 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的区别联系

  四、 中国司法体系的新实践问题

  五、 其他

  一、 概说

  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是民法学理论上的两个概念。不可抗力,即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情势变更,简单地说,为发生了不可预见、不可避免的事件。

  二、 两个概念背后的法理支撑

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都属于"合同信守原则"的例外发展。情势变更制度,为大陆法系传统的理论;不可抗力,则属于英美法系合同挫折理论的内容之一,应当说,合同挫折理论包括了不可抗力制度与情势变更制度。

  三、 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的区别联系

  1、共同点:

  (1)二者的事实构成均具有外在性、客观性、不可归责性和不可预见性;(2)二者都适用于合同关系存续期间;(3)二者对合同的履行均有重大影响;(4)二者均能导致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2、区别点:

  (1)客观表现不尽相同:不可抗力主要表现为"天灾人祸";情势变更主要表现为社会经济事件的巨大变化,但二者范围有一定重叠。一般说来,如果某一事件发发生,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它构成不可抗力;导致合同履行不必要,则构成情势变更。

  (2)对合同影响不同。

  不可抗力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情势变更造成合同的履行艰难或者成为不必要,或者履行后会造成双方利益的严重失衡。

  (3)目的不同。

  不可抗力制度主要是免除或减轻当事人的责任,作为一种法定的免责事由;而情势变更主要是解决公平问题。它虽然也能免除当事人变更或解除合同的责任,但主要目的在于促使合同得以继续履行。

  (4)权利性质不同。

  不可抗力制度下,当事人的解约权为形成权,即履行了法定的举证、减损、通知等义务后,可以径行解除合同,法院也可以依职权作出决定。但在情势变更制度下,必须征得对方同意或求助于法院。

  (5)适用范围不同

  不可抗力制度可免除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而情势变更仅得适用于合同关系。

  (6)程序效力的不同

  不可抗力可引起时效中止,而情势变更不可。

  四、 司法实践的新问题

  1、定位

  非典,被定位于甲类传染病,对于交通、旅游和、餐饮等行业造成了巨大的冲击。题述租赁案例仅是其中之一。在司法实践中,非典应当如何定位?准确地讲,应当定位于"不可抗力"还是"情势变更"?

  由上述论点可知,非典似乎更符合情势变更的范畴,因其造成的并非合同实际上不能履行,而是如果履行,会造成事实上的不公平。在此种情况下,按照大陆法系的理论,合同相对方应当行使请求权,履行"再交涉义务"。如无法达成结果,可向法院诉讼要求变更。

  然而,笔者认为,一客观事件归属于不可抗力还是情势变更,不可绝对而论,要结合理论与具体的案例进行分析。从定义上看,非典疫情是符合"不可预见、不可避免"这两条定义的了,除非有证据证明相对方知情(由于职位等原因),否则这两点是适用无疑了。至于是否"不可克服",则是定位的关键。所谓"不可克服",与期限是密切相关的,在目前的情形下,科学界尚未克服非典的有效方法,甚至连防止非典传播的方法也只是经验作法,并无科学依据。但是,判断是否"无法克服",必须与合同期间以及履行目的相联系。有些合同,如会展合同等,履行期已到,而政府强令不得集会等,明显已经属于"不能履行"的,应当列入"不可抗力",相对来说,会展期限未到,季节性不强的合同,如一方当事人主张,可列入属于情势变更下予以考量。

  2、法务实践

  情势变更制度在我国统一合同法第三稿、第四稿、第五稿中均有体现,然而最终立法并未被采纳。于是,在司法实践中,遇有类似非典这样确须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案例,便不可避免地出现了问题。

  对此,笔者建议,在律师与法官的实务中,凡应当定位于"不可抗力"的案例,依法出具法律意见或进行裁判;凡应当定位于"情势变更"的案例,按照其上位概念"公平原则"、"诚信"原则,按照一般的法理予以裁判,或由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五、 其他

  1、在理解与非典相关的"不可抗力"、"情势变更"相关的民法理论中,还要注意与"显失公平"、"紧急避险"等的鉴别,这些情形均有可能在司法实务中出现。

  2、值得注意的是,非典作为一种恶性传染病,"不仅是中国的,也是世界的",如果读者能够注意收集国内、港澳台、英美,以至其他欧洲大陆法系国家的判例,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中国法学界近年来不乏借鉴和吸收两大法系成功立法的表现,相信的类似理论与实践互动也会有其价值。

  

                    档主 roi

                  2003-05-03 于北京

  


新法速递:传染-非典-土地使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颁布日期:1989年2月21日

  颁布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

 

·卫生部关于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严重急性呼吸道综合征)列入法定管理传染病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3年4月8日

  颁布单位:卫生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

  颁布日期:2003年4月16日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问答

  性质:共享软件

  大小:6.78MB

 


复习心得:咖啡虎虎的司考与生活

  作者:咖啡虎虎

  

  当惊觉自己已经过了25岁时,其实离26岁也不远了。坐在阳光下,仔细地回想,一路走来,生活中的每一步似乎都很顺利,读书、求学、考试、恋爱、工作、买房、结婚,生活在大家的爱里,也用爱去拥抱我身旁的每个人,即使生活偶有缺憾,也能自得其乐,一笑置之。日子就是这样在庸懒与闲散中一晃而过了,同样地,那些年少轻狂的梦想也逐渐离我远去了。

可是,心里有个小小的声音一直在呐喊,是对不断超越自己极限的渴望、是远离一成不变的生活的愿望、是要真正掌握自己命运的信念,所以,当我眼睛发亮告诉先生我要参加今年的司考,要去圆我的律师梦了,而先生怪叫一声"怪物"啊落荒而逃时,呵呵,不管怎么说,我的司考生涯就这样正式开始了。

  从2月16日到4月30日,复习已经有2个半月了,在职复习,辛苦自知,有苦有乐,在这个过程中,我得到了排挡上好多朋友无私的帮助和指导,下面讲的关于复习的感悟实际上综合太多朋友的理解和智慧,与大家分享,更与大家共勉:

  一、复习资料: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市面上关于司考的书多如牛毛,不过内容的好坏就智者见智了,没有工具不行,工具太多也不好,分散太多的精力用于各种辅导用书和习题集更有弊无利,特别是对在职复习的朋友来说,每一个小时都尤其珍贵,下面是我准备的复习资料:

  1、2001律考指导书和法规(如有新版出台,我会比较后再决定是否购买,因为按司法部的考试意见来看,倾向于考能力,而不是以哪套指导书为准了);

  2、2001律考白皮书(7本习题集,按章节编排,便于及时考察看书效果);

  3、排挡2001导览(精简,习题讲解很细,对非法本的考生如何培养法律思维效果突出,非广告推荐,:));

  4、排挡2003司考题库。

  二、复习计划和时间安排:

  虽然对于上班一族来说,计划永远没有变化快,可是制定复习计划和时间安排仍然具有很重要的意义:

  1、复习计划和复习顺序:

  法理-宪法-民法-民诉-商法-经济法--刑法-刑诉-行政法-行诉-三国法-律师法、法官法、职业道德、法律文书

  每科每章节循序渐进复习法:

  排挡导览对每科的综述--法条-指导用书-白皮书章节练习题-每科综合复习(再看导览)-司考题库分科测试-查漏补缺及小结

  这样复习完一科时,至少已经看了两遍,记忆会更牢固一些。

  *复习提醒:(1)建议时间不多的在职考友在开始每一科时就认真对待,复习精细一点较好,对法条和教材以理解记忆为主;

  (2)看法条时努力将其转变为案例来理解,多思考为什么会这样规定,对非法本的考友来说,这一步尤其重要,可以纠正很多法律思维上的误区和错误概念,以提高作题的正确率。

  (3)时间不多时,尽量用网上下载的笔记用,自己做笔记的进度实在太慢。

  2、时间安排:

  (1)统筹时间:以我目前对法律的理解水平和复习速度,要在考前达到较有把握的程度,那么至少在考前要复习三到四遍才行:

6.30.完成第一遍;8.15.完成第二遍;9.15完成第三遍;剩下的时间综合复习和自测。

  (2)每天时间安排:经过一段时间的复习,我发现当我每天复习的法规和指导用书合计达到38页或以上,那么当天的复习效果和进度是非常好的了,当然,作题不计入在内。

  *复习提醒:复习时间和复习进度具有强烈的个体差异,在复习初期,不可过度追求复习进度,应关注复习效果和自测练习的正确率,以检查自己是否已经完全理解并掌握该部分的知识点。

  3、再谈保持信心与恒心的方法:

  排挡上有很多通过律考和司考的高手们的经验介绍,不乏好的经验和警句,我从其中汲取了不少智慧和能量,有时间的朋友可以再看一看,:)下面仅就我自己如何在复习的过程中保持信心与恒心谈一点体会:

  司考很难,最难的是需要不停地与自己的惰性和懈怠做斗争,我不算是刻苦的人,却是天性乐观积极,所以保持信心是件很容易做到的事,基本上我不会去想过不了或者复习不完之类的问题,与其为未来没有发生的事而忧虑,还不如抓紧有限的时间好好K书,所谓底气,其实是来自于我们的辛勤劳动和实实在在的付出。杂念太多,反而影响复习效果,所以各位考友实在不用急着打听何时考试,反正已经初步确定在9月后,我们能做的就是好好复习,多争取一些通过的砝码,对不对?

  乐天的性格虽然不错,但反过来讲,就不容易始终如一的保持复习的进度和热情了,常常因为工作忙累、心情起伏、朋友聚会而耽搁了复习,怎么办?如果这样的生活不能因为司考进行有效调整,那么备战司考只会成为一句空话,徒费时间与精力了。我的办法是请一位亲人或好友当监督员,把自己的复习计划和时间安排交给他,在我妄想偷懒的时候由监督员强制执行,目前由我那个冷酷无情的先生担任这个要职,想偷懒都不行,不过坚持几天下来,的确就很容易进入复习状态了,跟上学差不多,:)。

  好了,就写到这里吧,因为我复习的科目还太少,而且随着复习的深入,越发觉得自己的法律用语太不规范了,要弥补,必须得多看书、多练习才行啊,与大家共勉,一起进步!

再次谢谢一然、MARPHONE、阿烦(做的网页),谢谢指导,:)

  

  


案例讨论:民法、刑法

                  民法案例讨论

  

  民法论坛萦萦一水斑竹供稿

  

  甲丢失了一头牛,乙拾得后为饲养牛支付了300元饲养费,后乙将牛拉到集市上卖给丙,丙以为牛是乙的,并支付了2000元买下牛,甲后来发现丙的牛是自己所丢失的,便向丙要求返还此牛,问:

1:此牛为遗失物,甲不属于合法占有,但在公开的集市上出卖给丙,丙是否构成善意取得?

2、如是乙私下卖给丙,甲发现牛后基于所有权向丙要求返还,那么是否由丙向甲退牛后再向乙追索2000元?乙为牛支出的300元饲养费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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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ua

试题讨论区斑竹

1、丙构成善意取得。

2、是

3、由甲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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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ydxyf

新新会员

本人赞成斑竹的意见,这里主要是善意取得制度问题我首先总结一下善意取得:

1、善意取得的对象首先是动产,不动产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2、定义:善意取得是指原物占有人转让给善意第三人时,善意第三人一般可以取得原物所有权,所有权人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的制度。

3、有一种情况是必须返还——如果第三人是无偿地从无权转让该财产的占有人那里取得财产。

4、有尝取得呢?如果是善意有尝取得,要区分该有尝取得前的占有是不是基于所有人的意思而定。a、如果有尝取得前的占有不是基于所有人的意思而占有,如丢失、被盗等,善意第三人不能取得所有权,所有人有权向第三人请求返还原物;例外的情况是如果善意第三人是从卖同类物品的公共市场上买到的,所有人无权请求返还;b、如果第三人有尝取得前的占有是基于所有人的意思取得的占有,如所有人的托管等,那么第三人取得所有权,原所有人无权向第三人要求返还原物。

5、但善意取得的特殊情况是对于货币和无记名有价证券,这类财产无论第三人是有尝还是无偿,都获得善意取得的保护。如甲将1万元寄存与乙处,但乙将它赠送给丙,甲无权向丙要回该财产,只能要求乙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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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first

中级会员

同意斑竹前两点的解答。对于第三点﹐我认为﹐乙的目的是为了将牛卖掉﹐基于这种非法目的而支出的300元饲养费用﹐无权要求甲支付﹗请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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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村西递

中级会员

不同意斑竹!

如果乙当时拾到牛的心理状态是想卖掉。那么是恶意的无因管理。不能请求甲给付300元。

如果拾到后某个时候才产生卖掉的想法,则至产生想法以后的管理费用不用支付了。

当然这操作很难,但是理论就是这样的。

欢迎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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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心律师

新新会员

版主的意见属于德国民法典的意见。在我国的《通则》里并没有规定。如果是考试,应该严格遵循《最高人民法院意见》200条的规定:拾得物应当反还。实际上,在我国,只有基于当事人意思表示的行为才适用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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仔仔

中级会员

关于善意取得制度,我国民法尚无系统规定,我们所使用的是民法基本原理.各国的善意取得制度也不完全相同.北欧一些国家至今完全排斥善意取得制度.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善意取得的对象分委托占有物和占有脱离物.具体而言,对于被盗,遗失物是不适用善意取得的,但金钱除外.所以本题中丙是不能取得所有权的.但又有除外,既如果第三人是在公共市场上买的,虽然不能取得所有权,但如果所有权人要求回复所有物的话,必须支付价金.所以,丙可以要求甲支付价金.第二个问题很简单,此时丙可以向已追偿2000元.第三个问题是考察无因管理的请求权.很明显已是恶意收益,它返还受益时的利益范围.所以300元的饲养费不能要求返回.有些同学可能混淆了吧它作为无因管理,已没有为甲的利益的意思,自然不够成.

以上为万国老师蒋学跃意见,请大家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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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村西递

中级会员

这几天通过反复思考和看书.得出结论:

乙作为拾得人,是不当得力人.而他要卖牛,显然已经是恶意的不当得力人了.所以他要返还原物.饲养费用不构成甲的不当得力.因为乙的饲养费用损失并不构成甲的收益,因为乙是为了出卖牛才进行饲养的.

恶意不当得力人为占有物而支出的费用自行承担.

这是我的结论.欢迎批评.


                  刑法案例讨论

  

  刑法论坛冷露无声、夜猫斑竹供稿

  

  某日晨,雾气浓厚,甲骑一自行车外出上班,因见四周白雾茫茫,甲颇有雅兴的唱起“:绿草萋萋,白雾茫茫,所谓伊人,在水一方”。正好骑到一下坡处,甲兴致正高,便不捏刹车,一路敞放下去,不料不见伊人,却将路边行走的一老者撞翻在地,不治而亡。

问,甲应该如何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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仔仔

中级会员

我觉得是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因为“甲颇有雅兴的唱起“:绿草萋萋,白雾茫茫,所谓伊人,在水一方”。正好骑到一下坡处,甲兴致正高,便不捏刹车,一路敞放下去”说明甲不是在意识到有撞人可能并发生严重结果的情况下自信能避免而不捏刹车下坡的,而是高兴之余未加思索而下坡的,应构成疏忽大意的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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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州

初级会员

让我说说:

甲在“雾气浓厚、四周白雾茫茫”的情形下骑自行车外出上班,其视野受阻,就应当意识到有交通危险发生的可能而应采取警惕措施,但甲却“骑到一下坡处,兴致正高,连刹车不捏,一路下去”,结果将老者撞死。显然甲没有意识到危害结果会发生,所以甲是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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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露无声

刑法论坛斑竹

这是一个真实案例,甲骑自行车都能撞死人,够倒霉的,至于吟诗一节,那倒是我一时兴起自己杜撰的,嘻嘻:)

其实大家还是受了思维惯势的影响,的确是大意了。

利用大型的、现代化的交通运输工具从事交通运输活动,违反规章制度,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定交通肇事罪,这是没有异议的。但是,对于利用非机动车,如自行车、三轮车、马车等,从事交通运输活动,违章肇事,使人重伤、死亡,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人们往往忽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规定,“车辆”即包括机动车,也包括非机动车。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通过非机动车违章行驶肇事的,一般定位为交通肇事罪。

另,甲主观上是过失,这点没有争议,在实质上也的确是过失致人死亡,但由于他是行为人的具体的过失危害公共安全引起的,刑法分则已经将这些行为规定为独立的犯罪,死亡的结果是选择性条件之一,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理,不应定过失致人死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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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丫

实习律师版版主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第七条 车辆、行人必须各行其道。借道通行的车辆或行人,应当让在其本道内行驶的车辆或行人优先通行。

遇到本条例没有规定的情况,车辆、行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

第十五条 车辆、行人必须遵守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的规定.

自行车和三轮车及残疾人专用车的车闸、车铃、反射器以及畜力车的制动装置,必须保持有效。

第二十九条 驾驶非机动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醉酒的人不准驾驶;

(二)丧失正常驾驶能力的残疾人不准驾驶(残疾人专用车除外);

(三)未满十六岁的人,不准在道路上赶畜力车;

(四)未满十二岁的儿童,不准在道路上骑自行车、三轮车和推、拉人力车.

第四十一条 车辆行经人行横道,遇有交通信号放行行人通过时,必须停车或减速让行;通过没有信号控制的人行横道时,须注意避让来往行人。

第五十八条 自行车、三轮车的驾驶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转弯前须减速慢行,向后辽望,伸手示意,不准突然猛拐;

(二)超越前车时,不准妨碍被超车的行驶;

(三)通过陡坡、横穿四条以上机动车道或途中车闸失效时,须下车推行。下车前须伸手上下摆动示意,不准妨碍后面车辆行驶;

(四)不准双手离把,攀扶其他车辆或手中持物;

(五)不准牵引车辆或被其他车辆牵引;

(六)不准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曲折竞驶;

(七)大中城市市区不准骑自行车带人,但对于带学龄前儿童,各地可自行规定;

第六十三条 行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须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二)横过车行道,须走人行横道。通过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人行横道,须遵守信号的规定;通过没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人行横道,须注意车辆,不准追逐、猛跑。没有人行横道的,须直行通过,不准在车辆临近时突然横穿。有人行过街天桥或地道的,须走人行过街天桥或地道。

(三)不准穿越、倚坐人行道、车行道和铁路道口的护栏。

(四)不准在道路上扒车、追车、强行拦车和抛物击车。

(五)学龄前儿童在街道或公路上行走,须有成年人带领。

(八)驾驶三轮车不准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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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丫

实习律师版版主

以上是我找到的有关法条.

根据罪刑法定的原则,此人构成交通肇事罪必须具备的一个前提条件是"违反交通运输法规".也就是<<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我很仔细的找了这个法规里面的所有条文,把与非机动车和行人与本案有关的法条找了出来.我的疑问是:

1.此人如果属于违反交通法规的话,只有第五十八条之(三)"通过陡坡、横穿四条以上机动车道或途中车闸失效时,须下车推行。"勉强可以说得过去.但是这一条的规定,似乎有那么一点不近人情.骑自行车上下坡都要下车推,要是在一个上下坡比较多的地方,岂不是大家都别买自行车了.事实上,如果不是体力不支,谁也不会听从这一条的规定,经过陡坡一样骑行.

2."陡坡"一词如何定义?与水平面成多少度,延长多少米才是陡坡?一块砖头挡在我面前算不算"陡坡"?我是不是也要跳下车来推车前进?我是不是路上骑车的时候都要计算一下?

3.发生事故的地段有没有人行道?????这一点很关键.如果有人行道的话,这个老头没走人行道属于违反交通规则.另外,事故发生的地点是马路的左侧还是右侧?自行车与行人相撞,必然有一方没有靠右侧行进.如果是老头走了马路的左侧,那么他又违反交通规则了.

4.当时的气候是大雾天气,对于事故的发生有很大影响.老头身体素质是导致其不治身亡的很大一个原因.地球人都知道,自行车撞死人的几率是多大.也就是说,当事人对于老头的死亡的过错程度是很小的.

5.当事人没有捏车闸,是当事人的口供还是检察官的主观分析?当事人在事后有没有立即将老头送到医院救治?有没有给受害人家属一定的经济赔偿?这些都是需要定罪时考量的因素.

纵上所述,我和夜猫观点是一样的.

小露是职业习惯,只要违规了,都往犯罪上面去联想.我认为,像这样的案件,是完全可以作为民事案件来处理的.我仍然是坚持我的观点,自由可贵,不要任意定人以罪.可以在民事范畴解决的纠纷,不必扯到刑事上来.

顺便说明,我当年就撞到过一个老头,也是自行车,也是下坡,我的车子没车闸,老头靠左边行走,还好老头身体倍棒,吃嘛嘛香,到医院打了几天的点滴就出院了.但是半年以后,老头突然暴毙.吓出我一身冷汗.不过当时想到的是要赔很多钱,现在想来,如果是当场撞死的话,小露检察官要把我送进监狱了.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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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eckli

中级会员

小丫兄想得太宽了吧?

1."通过陡坡、横穿四条以上机动车道或途中车闸失效时,须下车推行。"是明文规定,虽然现实中许多数人不遵守,也不能因此否定它的存在,而且现在还骑车的多是学生或上了年纪的人,这个规定更是有其合理性.

2.案中"却将路边行走的一老者撞翻在地,不治而亡",明显地,

如果甲行于左则,无论如何也是违反交通规则,须承担责任;

如果甲行于右则,也有两种情况:第一,如老者在他前面同方向行走,他是从后撞了上去,须承担责任;第二,即使老者正面走来,也并未违反交通规则,而且他是"在路边行走",甲作为骑车下坡,应当下车而没有,并将人撞死,能说不由他承担责任吗?

3.本案中,甲固然无奈,但老者更是无辜.

不过话说回来,我也认为按民事纠纷处理对双方都是有好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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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丫

实习律师版版主

呵呵,我从律师的角度看问题,就是要寻找一切对当事人有利的理由.包括法律的和情理的理由.即便是公诉人也不能只是寻找有罪证据,同样从维护法律尊严的角度,首先做无罪推定,对于被告无罪的证据也要给予足够的重视和采集.

作为交通肇事案件,现场勘查是很重要的.小露在题目里面没有说清楚现场的情况,另外,交通部门关于事故责任的认定也没有说到.我认为本案的关键就是被告的主观过错,受害人是不是存在一定的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如果被害人有这样的行为的话,-----我就不相信,一个老人家会那么注意交通规则?

另外,老人的死亡是不是与交通事故有直接的完全的因果关系呢?比如老人是不是因为遭到撞击而诱发了其他的毛病?一个老人,不可能没一点毛病的.自行车撞死人和机动车撞死人的区别很大.机动车一般来说不管你体质怎样,该死的就躲不掉.而自行车撞人,一般来说只会造成伤势,最多重伤.除非受害人属于过敏体质,或者是撞在了要害部位.

老实说,我觉得这个案子在很多法官手里最后都不会以交通肇事来定罪量刑.最多就是免于追究刑事责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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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露无声

刑法论坛斑竹

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前提必须是交通事故。在这里,需要明确两个概念,“道路”和“交通事故”。何谓道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2条的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里巷),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毫无疑问,甲骑车的公路是货真价实的“道路”。

道路交通事故,就是交通事故,根据1992年国务院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活动有关的人员,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其他道路交通法规、规章的行为,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违章行为,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自行车和三轮车及残疾人专用车的车闸、车铃、反射器以及畜力车的制动装置,必须保持有效。--何谓有效?不捏刹车应该不是“有效”吧?

对于过失致人死亡罪,看看刑法法条,不难发现,“交通肇事罪”中包容了“过失致人重伤”、“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全部构成要件。 显然存在法条竞合的关系,是普通与特殊的关系。

而对“法条竞合犯”的处理原则是,当法条重合时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另,交警大队对事故的认定为“甲付事故的全部责任”,老者身体良好,靠路边行走,无违规行为。

(小丫的眼光很毒啊,不愧是专业人士,对细节看得很到位,佩服)

综上所述,甲可以构成交通肇事罪。


在线测试:刑法任意选

  试题讨论区agua斑竹供稿

 

  徐某1990年曾因投机倒把罪被判5年有期徒刑,服刑期间经过减刑,于1994年11月刑满释放。1998年,徐某在某市开设一娱乐城,自任总经理,为谋利,非法提供色情服务。为了对付公安机关的查处和管理卖淫妇女,徐某要求统一保管卖淫妇女的身份证,对卖淫妇女实行集体吃住、统一收费、定期体检和发避孕工具的措施。徐某聘用李某负责保安,聘用赵某协助管理卖淫妇女。营业初期,有陆某等六名妇女卖淫,陆某又将一名刚满13周岁的C女孩林某引诱来卖淫。一次,出租汽车司机罗某得知公安机关晚上要检查娱乐场所,便给徐某报信,使娱乐城躲过了公安机关查处。后公安机关严密侦查,于1998年6月查封了娱乐城,在对卖淫妇女和嫖娼人员的查处中,发现经常在娱乐城嫖娼的陈某患有严重的性病。据陈某交代,他在一个月前被查出患有性病,但认为每次使用安全套,不会传染他人,因此一边治疗,一边还是经常嫖娼,听说娱乐城有一个十三、四岁的女孩林某,曾嫖宿过这个女孩。幼女林某也指认,曾与李某嫖宿过。根据以上事实,请回答下列问题:

 

1.对徐某应以什么罪定罪量刑?

A.强迫妇女卖淫罪

B.组织卖淫罪

C.引诱、容留卖淫罪

D.非法经营罪

 

2.李某和赵某行为构成何罪?

A.组织卖淫罪

B.协助组织卖淫罪

C.引诱、容留卖淫罪

D.强迫卖淫罪

 

3.陆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A.协助组织卖淫罪

B.介绍卖淫罪

C.引诱幼女卖淫罪

D.组织卖淫罪

 

4.对司机罗某通风报信的行为在刑法上应如何定性?

A.无罪

B.协助组织卖淫罪

C.妨害公务罪

D.包庇罪

 

5.嫖客陈某的行为在刑法上应如何定性?

A.奸淫幼女罪

B.嫖宿幼女罪

C.传播性病罪

D.不构成犯罪

 

6.徐某具有哪些法定从重处罚情节?

A.教唆不满18周岁人犯罪

B.累犯

C.该娱乐城的主要负责人

D.首要分子

 

解析:


如歌岁月:我的法律岁月

  作者:cupidc

   

  秋风飒爽, 医院的妇产科, 我合法的来到了人间。医院里的人哪知道什么是独立呼吸说, 何况那时候也没有此说, 总之, 我哇哇的哭声显示了我是个活体。

  报户口, 取名字, 忙个不亦乐乎。 那时候俺可啥也不懂, 无法维护俺的姓名权, 丫头丫头的叫到上幼儿园, 等到老师叫名字, 才知道俺有个忒好的名字。 本还想运用一下权利给自己个好名字, 无奈俺的监护人太出色, 俺也只好作罢。

  上学了, 入队了, 入团了,当班干部了, 充分享受教育的乐趣。俺把宪法赋予公民的这点权利, 能用的都用上了。俺对宪法规定的劳动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深为不满。因为俺喜欢偷懒, 能不劳动多好呀!

  俺18岁了, 有选举权了哦。 俺天天盼呀盼呀, 好不容易等到选举的日子, 跑到街道的张贴栏, 对上面的候选人瞧了个仔细。 说实话, 上面的人俺一个也不认识。那也得选呀, 俺认真的挑了看的顺眼的, 记下了名字, 回家去等着选票。 俺等呀等呀, 直到有一天, 俺又看到上面贴出了名单, 俺才明白:敢情俺的选举权就这么莫名其妙的给剥夺了。

  俺上大学了, 主修法律专业。 俺没什么大的理想, 就想着最低限度在被侵犯权利的时候, 懂得维护, 要说比较伟大一点的理想, 那就是做个小律师。 大律师俺是不敢想的, 因为俺是个小女子嘛。

  俺毕业了, 就等着考司法考试了。 去年参加, 差了一分。 俺这个懊恼哦, 按照归责原则, 俺这是属于无过错责任。 只要没考过去, 就是你自个的原因。

  俺又开始盼了, 俺不甘心呀。 眼看着要公布考试时间了, 不可抗力出现了, 非典流行了。这下俺无话可说了, 这不可抗力可是法定的免责事由, 俺只有再盼, 盼着这个事由消失, 但俺也不能不作为呀, 不作为严重了可是犯罪的。 所以嘛, 这书还是要看的。

  至于俺的法律岁月如何进行下去, 那各位只好慢慢等了。 可千万别光等着看, 也要行动哦。


每期一星:小丫

  

  排档网名:小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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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别:男(请大家注意!!!)

  年纪:革命人永远年青

  籍贯:庐山南麓 鄱阳湖滨 渊明故里 鄙人家乡

  职业:唯恐天下不乱

  性格:气死人不偿命

             爱好:蹭饭

              简历:看我这一生,峰回路转,为谁辛苦为谁忙

             喜欢的格言:送人玫瑰,手有余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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