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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一度的律考大战,已经拉开了序幕,无论是那火爆的报考场面,还是书店专门开设的售书专柜,都使人感到浓浓的火药味。去年我背水一战,以241分过线,回顾三年律考经历,可谓百感交集,律考竞争之残酷,远超过高考,现就本人亲身经历,谈一些体会,希望能对考友们有所启发和帮助。 首先,复习要有计划,考前三个月时间安排得当,对律考成功最为关键,这是黄金的一百天。千万不能随手拿起书就读,读到哪算哪,而要先列出一个复习提纲。律考的资料很多,要细心挑拣,选教材,看是由谁编写的,对指定教材要引起重视;选内容,对象民法、刑法这样的得分大户,要特别关照。在这方面,阿甲律考排档(member.netease.com/~nhlaw)的意见很中肯,有些提示可谓字字珠玑,受益不少。复习的计划可按月、周、日列出,总体原则是先紧后松,由点到面,科学布控,同时,又要留有余地,保持弹性,以便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 其次,生活要有规律,身体是本钱,有序的生活,能使身体处在最佳状态,考试起来自然得心应手。每个人的生物钟是不同的,有的人早上记忆好,有的人则晚上强一些,要找出适合自己的生活规律。饮食要节制,以免加重胃的负担,影响用脑,三餐多吃一些易消化的清淡食品,每天吃一些水果、牛奶,还可以有选择的吃一些提神健脑的补品,有时可起到心理暗示的作用,帮助人保持最佳的精神状态。 第三,要重视背法条,律考主要是考法条,考试前一个月,需上班的考友最好请假,利用这一个月时间,系统地看法条。对合同法、刑法、民法通则、三大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律师法(含规范)、担保法、合伙法、公司法、证卷法等法规,至少要看10遍以上,使用"正"字,看完一遍就在法规名称的上方空白处划一条线。先是逐字逐句地细看,连标点符号都不要放过,因为法规的语言是相当精炼的,要细心分析,真正理解。遇上重要或难解的内容,要做标记,并结合指导教材参透玄机,有的法条之间、法规之间(如三大诉讼法)有联系,要通过对比来进行记忆,这些内容, 往往是出题的好点。将法规细看三、五遍之后,转为粗看,只看作过标记的内容就可以了。此外,在主攻重点法规的同时,对其他小法规也不能撒手不管,如去年卷三的试卷,对保险法、票据法考察之细,令人吃惊。有的题目,初看不难,其实处处有陷阱,如对法规不熟,很易出错。而有的题是由好几个法条综合起来考的,如果基本功不扎实,即便让你翻书查,也很难一下子找到正确答案。 复习法规时,要按卷一、二、三所考的法规顺序去记,为了查阅方便,建议在每部法规首页的外沿贴上标签,写上法规名称,这样可以节省翻书的时间。要准备一个活页本子,边背边做法规摘要,随身携带,经常温习。背法规的同时,要做与法规相配套的习题,量要大,反复练习,加深记忆,最后形成条件反射,练就一双火眼金睛,快速辨别真伪。更重要的是,要通过大量做题,从中揣摩出题者的心理,理顺解题的思路,培养律考思维。对重要的法规,要读得精,如合同法总则、刑法总则的内容,要熟练到会背诵的程度。这里,以刑法总则为例加以说明。先背熟以下概念,再 将内容仔细对比,找出差别: 1.刑法第14条故意犯罪(明知、希望或放任)、15条过失犯罪(过失又分二种)和16条不是犯罪; 2.20条正当防卫(注意正在进行、明显超过)和21条紧急避险; 3.22条犯罪预备、23条犯罪未遂和24条犯罪中止; 4.25条共同犯罪和26条主犯、犯罪集团; 5.17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8种罪(注意不含绑架)、20条不属防卫过当5种情形(注意不含爆炸)、56条可附加剥夺政治权利6种罪(注意不含无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贩卖毒品)、81条不得假释5种罪(注意且判十年以上); 6.65条累犯、67条自首的概念和处理时的区别; 7.缓刑、减刑和假释(注意86条先减后并与先并后减)的区别; 8.用表格列出刑法总则中应从轻、减轻、免除处罚和可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情形。 此外,在复习时最好要有伙伴,能当面探讨最好,用电话、互联网等方式联系也行,效果都不错。考友们一起复习,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除了可以探讨问题外,更重要的还可以相互鼓励,增强竞争意识。参加律考,需扎实的法律基本功,更需要有高昂的斗志,狭路相逢勇者胜,横下一条心,一定要出线,只有这样,身体才能发挥出最大潜能,考出最好的成绩。 考前一周,将温习法规与试卷测试结合起来,看完法规后,马上做近年的律考试卷和今年的模拟卷,周一卷一、周二卷二、周三卷三,周四和周五机动。通过做试卷,检测一下自己对法规的熟练程度,分析出错的原因,但不必太在意得分。做试卷时,把钟表时间调到与正式考试的时间一致,做题不要超过60分钟,填涂不超过15分钟。如果填涂速度太慢,一定要找找原因,如:铅笔是否正品、笔尖的形状、用力的大小等等,有针对性的进行专项训练,掌握技巧,使填涂又快又准。此外,在温习法规时,要将原先做的卡片进行最后一次精简,按考试时间进行分类,压缩后的卡片资 料,要能在进考室前利用半小时就可巩固完毕。 最后,就是正式考试了,一年甚至几年的心血,将在两天中出成果,心情紧张激动是难免的。考试两天中,既要有必胜的信念,同时又要有平和的心态,两者和谐统一,才能把功力发挥到极致。此时,要特别注意饮食和休息,有午休习惯的考友,最好还是照常午休,但时间不要超过半小时。如果经济条件许可,建议路途远的考生,在考场附近旅馆租一间房,这样能节省体力,保持最佳的精神状态,同时赢得最宝贵的复习时间。 考试时,建议在桌面上放一个钟表(不能使用传呼或手机),将时间拨快10分钟,便于控制答题的进度。做前三卷时,预留填涂答题卡的时间不少于30分钟。要注意四张试卷的不同特点,卷一的难度一般比较大,出题很活,并且在答题时不能凭旧经验,而要与指导教材说法一致。如果考差了,千万别心急,别被下马威给吓住,影响以后的发挥。卷二、卷三相对容易些,一定要毫不客气地拿足分,确立优势。卷四因为是主观题,由人工改卷,扣分特别凶,别指望获得高分。动笔前一定要审题,回答的内容不一定要逻辑严谨,但要紧扣得分要点去答题,所引用的法规,要尽量原汁 原味。此外,书写时要笔迹工整,保持卷面整洁,避免无谓失分。按往年得分情况来看,四张卷的得分比例是:卷一60分、卷二75分、卷三70分、卷四40分,总分240分以上。 今年年底,我国就要加入WTO,使律师这一行业更具挑战性,各位考友,加油啊!
一位来自深圳的朋友 周振宇 电子邮箱:see9198@sina.com.cn
张某欲为其62岁的母亲和8岁的女儿投保意外伤害保险。为此,他向保险公司详细询问了有关意外伤害保险的具体条件,也真实地回答了保险公司的提问。请回答1-5题
保险合同总论 一、保险合同概述 1.保险合同的概念。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其中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单位或个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给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 2.订立保险合同的条件。 (1)财产保险利益的构成要件。主要有:须为法律上承认的利益;须为金钱利益;须为确定利益。 (2)人身保险利益的构成要件。主要有:投保人和保险标的之间须有利害关系,包括经济上和人身上的利害关系;须为适法利益,即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利害关系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二、合同当事人与关系人 1.当事人 保险人又称承保人,是与投保人签定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公司。 投保人,是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交付保险费的人。 2.保险关系人 被保险人,俗称保户,是其财产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被保险人可以是投保人自己,也可以是第三人。 受益人,是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第三人均可以成为受益人。 三、保险合同条款 1.保险合同条款分为基本条款和附加条款前者是指由保险人事先拟订的印制在保险单背面的规定保险当事人基本权利义务的条款;后者则是根据当事人的需要增加承保危险的条款。 2.保险条款又可以分为法定条款和任意条款。前者是法定的必须在保险合同中必须规定的条款;后者则是当事人约定的条款。 四、保险合同的订立 1.保险合同的订立、成立与效力:订立保险合同,须经投保和承保两个阶段;投保是投保人向保险人提出保险请求的单方意思表示,是订立保险合同的要约;承包是保险人承诺投保人的保险要约的意思表示,是保险人的单方法律行为。保险法第13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合同可因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原因而发生全部或部分无效。 2.保险合同的形式投保单,又称为要保单,是投保人向保险人提出的,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保险单,简称保单,是保险人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形式。 3.订立保险合同的说明和告知义务 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中,须履行相应的说明和告知义务。 (1)保险人的说明义务 就保险人方面,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说明义务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体现。 (2)投保人的告知义务 就投保人方面,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将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如实地告知保险人。所谓重要事实一般是指:凡是能够影响一个正常的、谨慎的保险人决定其是否接受承保,或确定保险费率,或是否在保险合同中需要增加特别条款的事实。 五、保险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 1.保险合同的变更: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后,履行完毕之前,当事人是可以变更合同的。保险合同的变更可以分为两种情形:一是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变更;二是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 2.保险合同的解除:保险合同的解除是指在保险合同成立后,基于法定的或约定的事由,保险人行使解除权从而使保险合同发生自始无效的后果的单方法律行为。 3.保险合同的终止:保险合同的终止是指保险合同的效力的永久性的停止从而使得保险合同规定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归于消灭。 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有: (1)保险合同因期限届满而终止。 (2)保险合同因保险赔偿金或保险金的给付而终止。 (3)保险合同因解除而终止。 (4)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在保险人赔偿后30日内,投保人可以终止合同;除合同约定不得终止的以外,保险人也可以终止合同。 (5)在以生存作为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死亡,保险合同终止。 六、保险合同的履行 1.投保人义务的履行 (1)缴纳保险费 (2)保险事故的通知 (3)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4)危险增加 (5)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 2.保险人义务的履行 3.索赔和理赔 索赔是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出险后,按照保险合同的有关规定,向保险人要求支付赔偿金的行为。理赔是指保险人依据规定的工作程序处理被保险人所提出的索赔要求的行为。 索赔的程序是: (1)出险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2)采取合理的施救、整理措施。 (3)接受检验、保护出险现场,以便保险人能够正确、迅速地审核损失,给付赔偿。 (4)索赔证明。提出保险单、保险标的的原始单据、出险报告、损失鉴定证明、财产损失清单和施救整理费用等索赔单证。 (5)提出索赔请求。需要注意的是,被保险人必须在法定的时间内行使索赔权,否则,将丧失对保险人的索赔请求权。 (6)领取保险金。 理赔的程序是: (1)立案检验与现场勘查。 (2)审查单证与审核责任。 (3)核算损失,给付赔偿。 (4)损余处理。受灾的保险财产有时还有一定的价值,保险公司在全部赔偿后,就有权处理损余物资,也可以将损余物资折价给被保险人,以充抵保险金。 (5)代位追偿。在财产保险中,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而该项损失应当由第三人负赔偿责任时,投保人可以先向保险人要求赔偿,在保险人先予赔偿损失后即取得了对第三者追偿的权利,这就是所谓的代位求偿权,或称为代位追索权。 第三节 保险合同分论 一、财产保险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财产保险是保险法规定的以各种物质财产和与其有关的利益为保险标的,保险人承担这些财产险标的因遭受各种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财产保险不仅包括物质财产保险,也包括与财产利益相关的责任保险、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 根据保险法第32条规定:"财产保险合同是指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相对于人身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具有其自身的一些特征: (1)财产保险合同中的标的表现为特定的财产以及与财产有关的利益。 (2)财产保险合同是一种填补损失的合同。这种原则具体表现为: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仅得按其实际所受的损害请求保险人赔偿,不得获取超过实际损失的赔偿。 (3)财产保险合同实行保险责任限定。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人的保险责任以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超过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损失,保险人不负保险责任。根据保险补偿原则,在重复保险中,被保险人不能获得超额赔偿。为了防止被保险人获得超额赔偿,法律对重复保险实行责任分摊原则。保险法第40条第2款规定,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各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4)财产的保险实行保险代位的原则。在财产保险中,如果事故的发生是由第三人造成的,被保险人当然有权向该责任者请求损害赔偿,为了避免被保险人获得双重赔偿,被保险人只能获得选择权,即是说,或被保险人可以请求保险人予以赔偿,或被保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赔偿。如果被保险人从保险人那里获得了赔偿,那么,它则必须将对第三人的求偿权让渡给保险人。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额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的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代位求偿权的例外。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保险事故以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二、人身保险合同 1.人身保险合同的概念和特点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作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 人身保险的种类有: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人寿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疾病(健康)保险、团体人身保险,简易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合同是指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保险标的人格化。 第二,保险金定额支付。 第三,人身保险的保险事故涉及到人的生死、健康。 第四,保险费不得强制请求。投保人不按照人身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保险费,保险人不得以强制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保险费。 第五,人身保险不适用代位求偿。 2.如实告知与年龄误保 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如实告知义务集中地体现在年龄如实申报方面。如果不真实,将会导致相应的法律后果。这种后果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解除合同。 第二,保险费的更正、补交或保险金的减少。 第三,保险费的退还。 3.保险费及其缴纳 保险费的支付方式。投保人在合同成立后,可以向保险人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 4.保险金给付 给付保险金,是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或其他给付保险的条件具备时,依照保险法的规定或人身保险合同的约定所承担的基本义务。除外责任条款。 除外责任条款包括: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投保人已经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被保险人自杀(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对投保人已支付的保险费,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 保险金的继承。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没有指定受益人的;指定的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责任保险合同 责任保险合同是指以被保险人依法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所以,又称之为第三者责任保险。 责任保险的特征表现为: 第一,保险人承担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 第二,责任保险的标的为一定范围内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非损害赔偿责任不能作为责任保险的标的,如行使责任就不能作为责任保险的标的。 第三,责任保险不能及于被保险人的人身或财产。 第四,保险赔偿限额给付。 第五,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人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诉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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