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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主体法之— 公司法

自助分析卡

单选 多选 不定项选 案例 合计
1996年 6 6 / / 12
1997年 4 6 / / 10
1998年 3 4 / 12 19
1999年 4 2 4 / 10
2000年预测 10分左右
  复习天数 推荐:3 天 计划: 天 实际: 天

    《公司法》是建立我国现代企业法律制度的里程碑,其重要意义无论怎样评价也不过分,在经济生活中公司是重中之重,在律考中,《公司法》也是当之无愧的大佬。近年来律考《公司法》部分的题目可谓是"食不厌精、脍不厌细",甚至细到了数字游戏和文字游戏的程度。对于考生来说,弄懂公司法不仅仅是本部分10余分的问题,而且为整个企业法部分的学习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使得其他法,如《银行法》、《保险法》等的学习也迎刃而解。因此,roi在进度表中给出了3天时间,希望考生用足精力,将这一基本大法彻底搞掂。

读书笔记
  
鉴于《公司法》的重要地位,roi在本部分将采取法条导读的形式,与考生一起从头到尾将法条细细(功夫下在此处,豁出去两天半时间)梳缕一遍,之后按照制度主线搭起一个框架来,从而有助于宏观上理解和建构,最后我们将共同审视一下本法的重点和焦点内容。
律考教材不如本书深入和详细,可以快速浏览或不看,本书未提到的法条如有精力可以涉及。

一、法条导读
第一章 总则
第2条:公司的种类。
本条属于公司法的基本点,我国公司法仅调整这两类公司形态。
第3条:公司的性质、公司与股东的责任。★★ 
本条是公司的基础概念同时也是特点性条款。虽然普通却非常重要。尤其是责任问题,是公司制度灵魂和最为鲜明的内容,它使公司这一形态区别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企业形态,在律考中经常涉及。切切牢记!责任制度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1、股东的责任――有限责任。
  ① 责任的指向:公司。股东不对债务人承担责任。
  ② 责任的范围:以出资额或所持股份为限,也就是说,你如期缴付了出资后,公司成立了,你也就完成了对公司的全部责任,不对公司的债务负责。
2、公司的责任――独立责任
  ① 责任主体:公司。
  股东、董事、经理、业务员对以公司的名义作出的行为不负个人责任。
  ② 责任范围:以全部资产为限,是一种无限责任。
    为了进一步加深理解这一概念,让我们分析一段有趣的内容。
    1999年底中国大、小报纸都热炒了一阵刘晓庆被成都中院强制执行房产案。
    据市面上的报道,成都中院的理由是:四川刘晓庆发展有限公司欠款50万元,而刘是该公司的股东。从法理上分析,如果刘仅仅是该公司的股东并且出资真实的话,她是没有义务直接对债务负责的。如果公司负了债,债权人可以申请宣告公司破产还债,而不能向刘晓庆追讨并强制执行。也就是说:刘晓庆阿姨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资产为限对债权人承担责任。
(注:以上分析是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得出的,亦不研讨法无明文规定的公司法理论上的"揭开法人面纱"等,其实若真是后者,报道会更有深度。)
第9条:强制性名称制度
第10条:住所制度
以上第九条、第十条均为基础概念,需要了解,一般不会考出来。
第11条:章程及其约束对象 ★ 
【旧题评说】1997年多选
67.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以下各项哪些应受公司章程的约束?
A.公司的股东 B.公司的监事 C.公司的全体员工 D.公司本身
直接考第11条,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D。
可采取反向记忆:章程不约束谁?副经理以下的员工,想被管都没资格!因此,今后路遇某人自称"副总"时,考生应有如此第一反应。现下即有某书主编阿甲自嘘为广州一公司总经理助理…
第12条:公司的转投资限制(行为能力限制)。★★ 
本条为公司转投资的限制:
① 投资对象限制:限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立法目的:防止成为其他经济组织的无限责任成员,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易混淆处:向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合法否?答案为否。《合伙企业法》中也有类似规定。此种类型律考尚未考过,属于知识点综合题。但个人独资企业法的通过使得企业形态进一步完善,三法之间的沟通区别型试题可能会出现。
② 投资总额限制: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
立法目的:保证公司有充分的资产承担债务,防止欺诈。
易混淆处:其一:净资产而不是注册资本、总资产之类;其二:转增的资本除外。
③ 责任承担限制:以出资额为限。不应承担无限责任,这与①投资对象的限制是相辅相承的,理解本条时与第13条子公司和分公司的责任相结合理解。
【旧题评说】1996年单选第1题
1.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分期、分批投资,其累计投资额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的,法律是否允许?
A.一般允许,但国务院规定不得从事投资活动的公司除外
B.一般允许,但在投资后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的资本,不能使该比例降至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除外
C.一般不允许,但国务院规定可以从事投资活动的公司除外
D.一般不允许,但在投资后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的资本,使该比例降至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除外
本题直接考第12条。正确答案C。
第13条:分支机构及责任能力 ★★ 
   区分二者的重要之处在于责任承担问题。如果是子公司,就应象第3条规定的那样独立承担有限责任,破产为止。如果是分公司,那就要其母公司承担责任,也就是说,该公司没钱仍不算完,接着往上找。结合民诉法出题的话,就是原被告选择的问题。
速记法:所谓子公司,中文里指"儿子公司",既是个人当然要独立承担做人的责任;
而"分"公司,形象地讲:一个"人"如果下面挨了一"刀",那就不算个人了。
【旧题评说】
(1999年不定项选) 甲公司为国有独资公司,乙公司为甲公司独资举办的子公司,1996年,甲公司出资70%、乙公司出资30%,投资创办丙有限责任公司,甲公司总经理王某兼任该公司的董事长。请根据这些情况和下列各间中设定的条件回答问题:
81.设乙公司对外负债100余万元无力偿还,而该债务是在甲公司决策、指示下以乙公司的名义进行贸易造成的,甲公司对此债务的责任应如何判定?
A.甲公司不承担责任 B.甲公司应承担全部责任
C.甲公司应承担主要责任 D.甲公司应承担次要责任
82.设王某代表丙公司做出一项投资决策,结果导致丙公司损失50余万元,该损失应由谁承担?
A.由甲公司承担70%,乙公司承担30% B.由甲公司全部承担
C.由王某个人承担 D.由丙公司承担
以上为1999年律考《公司法》部分的不定项选择,考生即便除了以上几条外什么也没看,应付这2分也绰绰有余了。
定位:甲、乙均为股东(准确的定位是本题成败的关键,不要被名目繁多的"公司"二字乱了眼,根据第13条要明白乙公司虽是子公司,但仍是独立法人,),出资设立公司。根据我们第2条分析的"公司的独立责任"即可看出,对于以公司名义作出的行为,股东、董事等均不负个人责任。怎么样,律考也不过如此吧。正确答案:81:A 82:D。
(1996年单选)5.其公司下属的一家分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其效力如何?
A.无效 B.有效,其责任由分公司独立承担
C.有效,其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D.有效,其责任由分公司独立承担,总公司负连带责任
直接考第13条。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责任由总公司承担。答案:C。
第18条:三资企业与公司法的衔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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