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蕉猪 新新会员
共发帖2 | 发表于 - 2010/04/24 : 18:37:39 楼 主 某农民甲建造二层住宅,将工程承包给当地农民建筑队,只有口头合同,该建筑队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有登记,也没有建筑资质。建筑材料由农民甲自己购买,其他不负责。该建筑队包工头乙负责建筑脚手架、混凝土搅拌机等工具,包工头招集十几个民工施工。建房时一农民工丙不慎从二楼脚手架摔下骨折,对于此类农村建房事故如何确定赔偿责任主体。 另外该农民工丙说是因为另一农民工丁在施工过程中未将提水泥上楼的篮子绑紧,造其提拉篮子上脚手架时重心不稳而摔落,丙的说法没有直接证据,只是事后判断和估计。丁在出事前和丙关系很好,事后出于人道主义,经常过去看望丙。丙出院后要起诉丁赔偿医药费,误工费和生活费。声称丁是因为理亏才去主动看望他的,肯定是丁当时未绑好篮子。此时又该如何区分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