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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制度可为融资融券保驾护航
作者:李宪惠 http://www.666law.com来源:《证券时报》2006年7月20日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融资融券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的证券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内的资金,为担保证券公司因融资融券所生对客户债权的信托财产。这一规定不仅明确了在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中适用信托制度,也开创了证券公司作为信托受托人的先河。
信托财产是基于信托制度而建立的一种财产管理制度
我国信托法规定,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是信托财产。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也归入信托财产。
在融资融券管理办法中,虽然没有直接规定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适用信托制度,但通过信托财产的规定,使得信托制度在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中得到了适用。因为信托财产是基于信托制度而建立的财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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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