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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彼得.斯坦、约翰.香德,选自《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   

     任何社会都不会允许其成员享有不受人类自制的完全自由。很明显,如果每一个人都可能不顾其他人的利益而自由地追求自身利益,那么一些人就会征服另一些人,并把自由作为一种压迫其他人的手段。进一步说,如果把自由看作一种价值观念的主要理由是出于对人的尊重的话——我们正是这样认为的——那么,自由也必须明确每个人尊重其他人的义务。因此,个人自由的原则必须永远与平等原则结合在一起,以使社会中的所有人都有平等的能力做自己想要做的事,其限度就是其他每一个人也都可以做同样的事。

——节选自《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英国].彼得.斯坦、约翰.香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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